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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2016-07-19 16: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环境保护广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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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内的水体、野生动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态环境,均属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保护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以及管理服务区。各区域具体范围见附件二。

保护保育区内除保护、监测以外禁止进行任何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内可以开展生态展示、科普教育活动,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管理服务区可以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三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湿地公园分区管理范围,设置保护标识、界碑(标、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识、界碑(标、桩)。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擅自挖塘、开矿、采砂、采石、取土、烧荒、修坟、采集泥炭以及生产性放牧;

(三)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四)采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抓捕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捡拾、损坏鸟卵和鸟巢;

(五)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

(六)使用电鱼、水枪喷射等破坏湿地生态资源的方法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动物;

(七)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或者排放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

(八)投放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九)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十)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商品性采伐林木;

(十二)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资源。确需在湿地公园内采集植物物种、标本、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围、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实行挂牌保护制度。

第十八条 开发利用湿地资源必须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修建详细性规划,保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湿地公园的生态资源,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第二十条 开发利用湿地公园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以参观、游览和科学考察等为主,严格限制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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