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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2016-07-19 16: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环境保护广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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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教学科研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园。从事科研活动取得的成果,其副本应当提交给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所取得的数据、成果应当与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共享。

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湿地公园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公园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公园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科普宣传、生态保护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对于依托湿地公园开展的宣传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湿地公园保护的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湿地公园资源的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并对湿地公园资源的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火灾、溺水、极端天气等应急预案,设置各种必要的安全设施。发生安全事故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救援措施。

第二十七条 除治安、海事、抢险、工程、游艇、水上公交等工作船外,经同意进入湿地公园的机动船应当采用电力等无污染的动力。

湿地公园内水上运输经营、船舶和船员的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公园环境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发布相关信息,并及时向湿地公园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妨碍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湿地公园从事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或不按规定向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其改正;造成湿地公园资源和有关设施毁损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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