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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黑臭水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6-07-20 14:1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黑臭水体黑臭水体整治水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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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狠抓各项重点环节。

各地应根据统筹排定的各阶段整治计划,抓住重点环节,综合、协调推进整治任务。一是严控污水入河(湖)。要把控源截污作为整治黑臭水体的基础工作和根本措施,落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全面开展沿河(湖)排水户普查,建立入水排口基础信息台账,严格实施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制度,整治、查处非法排污行为。推进雨污分流排水体制,加大沿河(湖)地区污水收集管网和雨水管网建设,合理设置提升(输运)泵房,逐步解决雨污水错(乱)接、污水管网渗漏、禽畜养殖废水乱排、排水能力不足等问题,切实提升截污治污能力。有机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初期雨水处理利用和生态滞留池建设,有效削减面源污染负荷。二是强化内源治理。在前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明确疏浚范围及深度,合理确定疏浚时间节点,兼顾水生生物生长需求,利用生态清淤方式有效清除污染底泥,并安全处理处置,避免二次污染。结合我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931”行动和我市城市环境五项治理工作、创建省优秀管理城市活动,加强城镇水体及其沿岸日常保洁,清理水体沿岸垃圾(堆放点)、落叶和水面漂浮物,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沿岸及水体植物收割;加大城郊、城中村等重点地区水体及沿岸巡查、监管和宣传力度,严厉查处向水体倾倒垃圾、污水、废弃物等行为。三是着力提升水体活力。要切实加强城镇“蓝线”规划管控,加大监管力度,严查侵占水面行为,清理违建设施,恢复填埋水体,尤其是重点监管新建城区、临河(湖)商业区、临河(湖)休闲区,确保水域面积不减少。通过拓宽束水段、打通“断头浜”、配置水位差等工程手段,结合科学调度水流等技术手段,制定水系沟通、活水方案,合理沟通城市水系,有效促进水体流动。加大原水净化和补水力度,有条件的要合理利用深度净化后的再生水作为补充水源,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四是加大生态修复。各地要根据实际,在充分考虑城市防洪排涝的基础上,选择科学合理的生态修复技术。通过岸带修复,对原有硬化河岸(湖岸)进行改造,恢复水体岸线自然化,提升河道的生态功能。通过植被恢复,合理种植岸边植物、挺水植物和沉水植物,有效去除水体有机物和氮、磷污染物,提升水体自净能力、生态净化能力。统筹排水防涝、城市绿化、城市建设等需要,合理规划、建设生态湖岸、滨水绿地、慢行绿道等城市滨水空间。五是加强长效管护。各地要加强管护制度建设,应制定长效管理方案,明确水体养护单位及其职责、绩效评估机制和养护经费来源。充分利用“河长制”等水体管护制度,全面落实水体长效管护责任;加大水体保护监管和处罚力度,重点加强临河(湖)餐饮、洗浴等行业的排水监管,减少偷排、乱排等行为;强化水质监测,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体水质情况;创新水体养护机制,积极推进水体养护市场化改革,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养护方式,形成主管部门定期考核、养护单位具体作业、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的水体管护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城镇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整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细化职责分工,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政策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切实加大统筹推进力度。市建立城镇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和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市容市政局、水利局(水务局)、环保局、农委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水务局),牵头组织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的协调推进、督查指导、考核评价和后续管理。

(二)强化工作支撑。

市水利局(水务局)设立城镇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技术顾问组,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培训,加强对各地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各地也应进一步强化技术力量,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不断探索改善城市水体环境的有效路径;要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和投入力度,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后期养护。

(三)严格考核评价。

黑臭水体整治效果将纳入省、市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各地整治工作牵头部门要按时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公众举报。要制定整治工程验收标准,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建立整治效果评估制度,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已完成整治的水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市水利局(水务局),并向社会公布。

(四)引导公众参与。

各地要充分发挥公众在城镇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把公众参与和监督作为长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及时公布整治信息,宣传工作成效,曝光突出问题,回应公众举报,开展民意调查,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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