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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2016-07-21 17: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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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建旅游度假、渔塘、牲畜药浴池、渗漏厕所等建筑设施;

(二)倾倒垃圾、废渣、废水和其他废弃物;

(三)砍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天然次生林;

(四)探采矿、挖砂、采石、取土;

(五)超载放牧;

(六)修建墓地;

(七)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植被的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县域内山泉、河流、水库等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区,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八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翻越、破坏防护网;

(二)露营、野炊、宰杀牲畜、洗涤等污染水质的活动;

(三)使用农药和化肥;

(四)丢弃及掩埋动物尸体;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禁止在县域所有河道内打井、取土、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河道采砂划定禁采区、可采区,按需批量,现采现清,确保河床平整。

第十一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初始水权分配制,县域内农业灌溉面积控制在二轮承包土地以内。

第十二条 年度供水使用应当保证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及生态基本用水。

原标题:《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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