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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2016-07-21 17: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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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水库预留水量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三眼泉水库200万立方米;

(二)白杨河水库40万立方米;

(三)博斯坦水库40万立方米;

(四)大石头水库10万立方米;

(五)龙王庙水库100万立方米。

第十三条 农村人畜饮水无替代水源确需凿井的,需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测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实施。

农村人畜饮水、生态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需更新机电井的,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勘测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实施;农业灌溉用水需更新机电井的,其流量大于60立方米/小时,而且未实施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的,不得批准更新。

更新机电井与旧井的距离不得超过50米,凿井前应当提前填埋旧井。

第十四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按规定报送本年度实际用水量,申请下年度用水计划,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机电井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水、电计量设施,提水量实行水、电双控。

第十五条 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差异化水价管理。

二轮承包土地灌溉超出定额的水量和二轮承包土地以外的灌溉用水,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水费。

第十六条 农户节约的地表灌溉水量,可以依法进行交易。

农户因弃耕、撂荒地节余的水量不得进行交易;凡进行交易的,在下一轮配水计划中,扣除违规交易的水量。

第十七条 工业用水由供水单位统一开发、集中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水企业和个人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按照自治区和自治州规定标准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补偿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应当修建使用水循环利用系统,修建污水净化设施,形成中水用于生态建设。

(三)新、改、扩建工业项目建设时,应当依法编制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并向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原标题:《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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