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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2016-07-21 17: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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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近日于新疆昌吉州人民政府获悉,关于发布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2016年1月23日木垒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自治县水资源保护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护优先,以水定需、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全面节约;

(二)确保人畜饮水,扩大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

(三)合理利用地表水,限制提取地下水。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水资源保护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对沿天山一线坡度25度以上的山区耕地,逐步实行退耕还林还草, 保护植被,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指标考核体系,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商务和经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畜牧、旅游、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机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监督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县域内各大河系划定水源保护区,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原标题:《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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