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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

2016-07-25 09:4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吉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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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应用。

1.为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提供科学依据。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将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比及生态补偿工作的根本依据。充分利用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结果,为环保综合督查、目标责任制考核、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支撑。

2.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动的 “测管协同 ”机制,根据环境监察执法需要,有计划地开展环境监察联动执法监测。到2017年,实现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与监察执法协同联动。到2018年,建立部门共同监管、同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支撑作用,根据监测结果严格执法。

3.开展生态环境监测预报预警。加快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和重污染天气预警能力。到2017年,完善省级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精细化服务。加强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等重点流域水质监测预报预警,到2018年,完成省级重点流域水质预警系统建设,实现水质变化趋势预测和风险预警。

4.加强环境风险评估。依托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定期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掌握重点土壤环境风险区的特征污染物分布及动态变化情况,防控土壤环境质量风险。

5.统一信息发布。依托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建设,明确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气象等部门的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内容和流程,建立统一、权威的政府发布体系,统一对外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2018年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政府所在地及所辖乡镇(街道)显要位置设立大屏幕,公示本行政区域排污单位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证公众生态环境知情权。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省级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相关工作。省环保厅要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省级各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领导小组,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发展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快职能调整。深入落实中央环保监测机构垂直管理的相关要求,着手研究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试点,各地政府要及时研究解决生态环境职能调整相关问题,逐步形成上下统一、分工合作、完整有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各级环保部门要相应上收环境质量监测事权,准确掌握、客观评价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各市(州)政府要组织环保部门按照事权和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预报预警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各级相关部门要按照事权划分,按国家相关部署做好生态环境监测职能调整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按照环境监测机构管理体制要求,将生态环境监测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环境监测工作运行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遥感监测、核与辐射监测、污染源监测等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分工负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平台,省政府负责全省平台软件开发、公共监测设施建设及运行费用,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平台建设,根据实际情况,省、市实行 “以奖代补 ”,帮助支持县(市、区)建立环境监测平台。

(四)强化队伍建设。各地政府要突出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属性,充分利用环保监测机构垂直管理的有利契机,将生态环境监测纳入职能调整范围,完善环境监测站机构建设、站房建设,科学确定职责,配齐配强相关人员,逐步推进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提高各生态环境监测部门监测能力。要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将具备专业技术特长和丰富管理经验的优秀人才充实进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切实提高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综合能力和水平。

(五)完善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吉林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吉林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制度》《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经费预算及审计制度》等管理制度,形成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体系。各地、各部门要探索建立生态监测第三方托管运营机制,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监测服务招投标技术要求和监测技术服务质控要求,规范环境监测服务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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