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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印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7-27 08: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有偿使用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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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排污权交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买方经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准确认后,按照排污权交易管理权限向环境保护部门递交购买排污权交易指标申请书;

(二)卖方同意卖出排污权并经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准登记的,向排污权交易平台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最低卖出价格;

(三)排污权交易平台组织买卖方竞价交易,每单位排污权由多个买方竞价,出价最高者获得排污权,由环境保护部门出具交易凭证;

(四)买卖双方持交易凭证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排污权交易主体:

(一)未完成县级及以上政府或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或治理任务的;

(二)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受让方所在区域被列入区域限批范围的;

(四)排污单位有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在整改期间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交易的。

第二十二条 在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在全省范围内交易,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排污权在行业内交易,水污染物排污权在流域内交易。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之间买卖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排污单位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买卖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部门核准。

第二十三条 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被依法取缔、关闭的,其排污权应当由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价格回购,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出让。

第二十四条 因自行停产或限产6个月以上而结余排污权指标且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经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准确认后,可将结余的排污权指标进行短期租赁,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个自然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及以上政府应当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作为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级政府征收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10%上缴省财政。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服务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资金应当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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