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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6-07-27 11: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评估绿色发展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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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评估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三)节能措施评估,包括节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四)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五)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煤炭减量替代目标等的分析评估;

(六)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八条(评估主体)节能评估文件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机构编写。

接受委托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机构,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确保其编制的节能评估文件真实、准确。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九条(审查权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项目所在地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二)由地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条(分类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并联办理。建设单位将节能评估文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册一并上报项目审批机关,提请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节能评估文件报送节能审查机关,提请报建审批。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节能评估文件后,对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节能评估文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不予受理。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能评费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技术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审查依据)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准确;

(四)项目对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煤炭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程度;

(五)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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