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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6-07-27 11: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评估绿色发展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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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审查时限)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十五条(审查变更)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费量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节能审查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审查期限)节能审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节能审查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之前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行政机关申请延期。节能审查文件延期不能超过一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监管平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八条(能评验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编制节能评估和审查验收报告,报送原节能审查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事中事后监管,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审查意见等落实情况、验收报告的符合性等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或组织交叉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落实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根据其情节轻重,节能审查机关对其责令整改并提出通报批评。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审批机关一并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理)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审批机关一并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二条(评估管理)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将其纳入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审查管理)负责节能评审、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批先建)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未批先建)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上下联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国节能审查联动机制,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诚信机制)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评估和审查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地方要求)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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