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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07-27 16: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河道管理水利工程山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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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方案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视同无意见。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建设项目许可申请之日起,应当在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技术评估、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符合审批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并明确负责建设项目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许可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申请人,并抄送负责建设项目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不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设方案如有变更,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建设项目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有较大变更,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经许可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负责建设项目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建设位置、界限等的审查批准手续。

负责建设项目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施工手续办理情况及时报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工程施工位置、界限等施工,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负责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和管理。发现建设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或未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工程位置、界限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防洪影响补救工程完成后,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负责现场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或寿命期满后,有可能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由项目运行或管理单位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消除隐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数据库,及时收集掌握辖区内建设项目信息,加强建设项目巡查、督查和稽查。

第二十条 蓄洪区、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按照《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及有关规定执行。

水利部对河道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南水北调工程和胶东调水工程管理范围建设项目,按照《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和《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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