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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职能作用的意见

2016-07-28 10:5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吉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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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省、市、县一体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一)健全组织体系。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各相关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共同参加,健全完善部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协调机制,确保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地区应成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出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统筹安排部署重点任务,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行业职能分工落实好政策支持、资金投入、技术指导、宣传引导、执法监管等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统筹、部门协同、企业履责、全民参与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二)完善考评办法。省政府将建立市(州)评价与县(市、区)评价相结合的生态环境综合评价体系,深入实施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对生产区、生活区、生态区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综合评价,对县(市、区)实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五牌 ”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指导各县(市、区)深入查找生态环境问题,分析问题原因,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推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有利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绩效考核制度,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体系和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承载力、生态效益等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逐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当增加考评权重,并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到各市辖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进一步分解到乡镇(街道),加强督查督办,实施跟踪调度,定期考核评价。

(三)强化激励约束。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实施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要强化正向激励,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成效明显的地区加大生态示范创建的支持力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奖励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强化负面约束,对推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不力的地区采取预警通报、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本着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履职尽责、失职问责、渎职追责的责任体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监管责任。

六、努力营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要通过宣传教育、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方式让公众深刻理解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属于公共利益范畴,每一个公民,既是污染的制造者,也是受害者;既是良好生态环境的享有者,也是保护者,唯有 “共治 ”,才能 “共享 ”,营造出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氛围。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社会宣传的重要内容,协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平台、报刊杂志、微博微信等渠道,介绍环保知识,弘扬生态文化,宣传环境法规,宣传环保政策,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要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岗位创建等形式,广泛动员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组织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绿色、循环、低碳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二)开展环境教育。要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协调组织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党员领导干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题培训。要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全民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教育部门,积极创建绿色学校,探索开设环保讲堂,着力培养青少年生态环境意识。

(三)推进信息公开。要全面公开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信息,定期公布环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每年第一季度通报固体废物和垃圾处置情况,第二季度通报黑臭水体整治和流域水环境治理情况,第三季度通报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第四季度通报雾霾治理和重污染天气管控情况。要督促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公开排污监测数据和有关信息,并对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依法担责。

(四)加强公众参与。要完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健全举报、听证、舆论和公众监督等制度,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实施和后评价等环节,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入,切实增强公众参与程度,有力维护公众环境权益,让每一个人都成为保护环境的参与者、建设者和监督者,真正形成全民环保的社会氛围。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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