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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治理工作方案(全文)

2016-08-01 08: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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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监测体系建设。

加强重点行业VOCs排放监测工作。选取有组织排放集中、条件具备的重点监控企业作为试点,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排放量大、排放点位分散的企业,厂界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达标验收监测工作可在市级环保部门安排指导下,由企业委托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包括社会检测机构)自行开展,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判定污染源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自2017年1月1日起,对VOCs排放企业开展定期监督性监测;其他企业每一年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构及在线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违法处罚、排污费征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等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创建治理示范工程。

在VOCs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和先行先试重点企业,通过自主申报(排放企业或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行政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和专家论证,选取行业代表性强、治理预期成绩好、可复制推广的项目,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并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激发企业治污积极性。同时,积极扶持一批技术实力雄厚、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较强的环保企业,带动全省VOCs治理身日实施和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四、时间进度

(一)摸底排查阶段(5月15日-6月15日)。

各地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行业VOCs排放摸底排查、企业建档与信息核对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将“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摸底调查统计表”和“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台账”通过平台上报省环保厅审核。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6日-12月31日)。

1.下达任务(6月16日-6月30日)。由省环保厅公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下达重点行业达标治理计划及治理项目清单。

2.集中治理(7月1日-10月31日)。各地督促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开展达标治理。选作试点的重点监控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VOCs排放量大、排放点位分散的企业和排放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安装VOCs环境监测设施。清理和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未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最迟可延长至12月底前。各地环保部门及时掌握和监督治理工程完成进展情况,组织辖区内VOCs排放企业填报并每月更新治理台账,于次月5日前通过平台上报省环保厅。

3.达标验收(11月1日-12月31日)。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组织对完成治理工程并提交申请的企业开展排放监测和达标验收。市级环保部门将重点监控企业达标验收材料通过平台上报省环保厅备案。对治理任务提前完成、具备验收条件的企业,可依申请即时验收。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1月1日起)。

强化VOCs排放监督管理,重点行业及重点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制定VOCs污染源监测计划,组织开展日常检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逐步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环境执法、排污收费和排污许可证等制度,形成监管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

省环保厅负责统筹推进全省VOCs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本方案组织实施重点行业达标治理,指导和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市本辖区VOCs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辖区内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重点行业污染源摸底排查和达标治理工作。各地环保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履行污染减排主体责任,制定限期治理方案,建设并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同时组织实施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确保治理受到成效。各地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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