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访谈正文

【对话】将霾纳入气象灾害定义会带来哪些危害?

2016-08-01 09:3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查玮关键词:PM2.5空气质量雾霾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近年来,环保引起各界关注,雾霾PM2.5空气质量成为人们关注焦点,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于5月27日审议《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将霾列为气象灾害。

7月20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气象灾害的定义被调整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造成人身财产、社会功能、生态环境等损害的事件”。

可见,继《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将霾纳入气象灾害定义后,草案修改稿中对此予以了保留。那么,霾应该被纳入气象灾害的定义吗?草案及修改稿中提及的建设通风廊道、增加空气流动性等措施,对霾的防治能起到治本的作用吗?立法将霾列入气象灾害定义会带来哪些方面的危害或影响?我国怎样才能从根本上防治霾污染?带着这些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业内权威专家。

将霾列入气象灾害,在霾的污染防治上,容易误导人们对大气污染的正确认识,混淆污染与气象的概念。认为雾霾同暴雨、寒潮等气象灾害一样,具有人为不可控性。这无疑加剧了“治霾只能等风来”的错误认识。

——刘文清

将霾纳入气象灾害范畴,混淆了人类活动影响和自然灾害的基本概念,夸大了气象因素对大气污染来源成因的影响,掩盖了人为排放引起大气污染的本质问题。

——柴发合

北京立法将霾列为气象灾害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试想一下,如果霾是一种自然灾害,到时我们如何去追究治霾不力的责任?如何去寻找治霾不力的责任主体?

——王金南

对话人

刘文清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科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所长

王金南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副主任

柴发合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副院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大气环境分会主任

是否应该立法将霾纳入气象灾害定义?

■霾不属于气象灾害的一种,不能把一种人祸通过法律定义成为天灾。

记者:近日,经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北京拟立法将霾纳入气象灾害的定义。据了解,国务院第98次常务会议2010年1月通过《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其所列举的气象灾害类型中,并未包含霾。对此您怎么看?

刘文清:从本质上来说,城市霾污染的程度受城市的能源结构、交通状况和工业排放污染物的多少等因素影响。

从短期或实时状态而言,霾又与地形和气象条件有关。在污染源一定的条件下,污染物浓度的变化取决于局地气象条件的变化,如大气稳定度、风向、风速以及降水。霾污染表现为两种主要的形式,一种为“爆发增长的重污染”过程,另一种为“持续累积的污染”过程。前者表现为在短短数小时内颗粒物浓度从低值迅速增长到峰值;而后一种表现为颗粒物浓度稳步累积增长,污染持续多天。单一站点颗粒物短时间迅速增长可能与排放源有关,但区域多站点共同表现为此种形式,则与气象过程密不可分。

因此,霾的根本问题是人类活动大量排放污染,在一定气象条件下迅速累积形成的严重污染问题。其中,人为排放是主因,气象因素是外界辅因。从霾的成因来看,霾的人为因素更体现了环境公害的特点,而气象则表现在其对霾形成演变的影响。

原标题:将霾纳入气象灾害定义会带来哪些危害?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