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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治理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 全面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

2016-08-01 11: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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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

1.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对全省187家水泥、19家钢铁、96家铸造企业组织实施错峰生产。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外,所有水泥、铸造企业全部停产;钢铁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实施限产,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行停产。

2.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所列错峰生产企业名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确保所有水泥、铸造、钢铁企业全部实施错峰生产。对拒不参加错峰生产或参加错峰生产而拒不停产、限产的企业,一律纳入行业诚信“黑名单”,同时,不再纳入各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补助范围。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要根据全省水泥、铸造、钢铁企业基本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指导行业协会和工业企业开展错峰生产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八)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

1.2016年12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在此基础上,完成郑州、安阳、鹤壁、新乡、焦作等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钢铁、水泥等主要“高架源”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排污许可证要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2.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严格环境监督执法,对无证排污的实施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业、关闭;对不按证排污的,实施按日计罚。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要对照辖区内的“高架源”企业清单,加强督促指导和执法检查,确保按时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和河南日报报业集团要通过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根据职责分工,向社会宣传解读我省工业大气污染攻坚治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攻坚措施,展示我省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号召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

(二)严格执法监管。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强化环境网格化管理,健全“定人、定责、履责、问责”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以解决偷排漏排、超标排污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持续开展全省“小散乱差”企业、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水泥粉磨站、工业炉窑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每月都发现一批、查处一批、整改一批、移交司法追究一批,切实扭转环境违法行为频发高发势头。

(三)定期调度通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要于每月25日前,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每月在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公布任务完成良好、较差的省辖市、县(市、区)名单。

(四)严格奖罚问责。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意识,认真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对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良好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省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并在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对未完成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业企业提标治理、“小散乱差”企业和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任务,未按要求组织错峰生产的地方,将在全省通报批评,取消当地政府及责任单位环保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减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纳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蓝天工程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内容,省监察厅、环保厅将对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对目标任务未完成、工作推进不力的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能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未完成工业项目治理任务,工业企业监管不力,造成大气环境质量恶化或被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地方,将启动失职追责程序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特别是对目标任务弄虚作假、骗取防治资金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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