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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监督管理办法》

2016-08-09 08: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处理东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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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应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工况运行记录、设施运行维护和辅助材料购入及使用、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档案。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应按月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递交运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数据准确性、及时性。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必须按规定接收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收危险废物、医疗垃圾、建筑垃圾等;

(二)擅自调度或接收垃圾处理服务合同以外的生活垃圾;

(三)允许未经批准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厂。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焚烧处置价格,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环保局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第十七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管:

(一)建立远程在线监管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行情况进行数字化监管;

(二)组织专家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三)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证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运营公开、透明;

(四)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限期整改;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引起环境安全事件,且被市级或以上环保部门鉴定为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累计达到三次的,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有权终止该企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运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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