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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评标专家 想说爱你不容易!

2016-08-10 08:48来源: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键词:评标评标工作评标专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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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二 我想怎么打分就怎么打分!

招标人就同一类设备分成两个标包进行采购,某投标人就前述两包分别进行了响应。在评标阶段,某评标专家对该投标人的两个包进行了不同的量化打分,且分值差距较大。经招标人核查,两个标包招标文件要求一致,且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内容也相同。招标人询问,您看,我们招的东西一样吧,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也一样。您这么打分,没道理呀!该专家答复,这是不同的两个标包,我有权给他们打不一样的分!

点评:

我首先想说的是,专家您真的好任性!但是,紧接着我又非常同情招标人。因为根据招标法律规定,招标人有权(在评标过程中)更换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情形基本被限定为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这几种,本案显然不属于前述情形。这时,我们继续去翻阅招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赫然发现《招标评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比较集中的列举了评标专家的不当情形,其中有一条就是评标专家“未能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然而,再去细读,招标人就会失望的发现,对于“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评判及处罚的有权主体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此时,律师桌上的电话响起……喂,*律师,我们该怎么办捏?

接到类似的咨询,律师的内心也是纠结的(只是一般人我不告诉他)。首先,我能理解法律为何如此设定。为“防止”招标人权利过大,我国招标投标现行规定“故意”限制了招标人更换评标专家的权利。

试想,如果允许招标人有权随意更换专家,那么由此产生的“美丽”画面便是:我换、我换、我再换……直到我“心(ting)仪(hua)”的专家出现……最终导致随机抽取专家的规定落空,招标的客观公正被滥用。然而,每个硬币都有两面。在现有的招标法律体系下,如果评标专家不遵守规则,招标人又该怎么办呢?经过认真研究,我们向评标专家进行了以下分(kong)析(he)。

首先,招标法律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在本案中,您就相同投标文件作出差异较大的评价,显然您的评审并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依据和方法开展(起码对其中一份投标文件的评审属于前述情形)。其次,您对同一内容作出不同的评分,明显属于“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综上,对于您的行为,招标人有权记录并反映给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您可能受到被“责令改正”、“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甚至“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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