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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评标专家 想说爱你不容易!

2016-08-10 08:48来源: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关键词:评标评标工作评标专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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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多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深刻感觉到,招标法律(广义理解,以下同)意图(刻意)去“平衡”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关系。但有时候这样的平衡却会导致评标工作遇到僵局的尴尬局面(详见本文案例)。招标人眼看评审出了问题,却“无能为力”……甚至只能等待行政监管部门的公权力予以救济。

基于这样的感触,笔者思前想后(落笔如负千斤)写下了这个题目……真不知要得罪多少人!

为确保在看完题目后,笔者与各位专家朋友友谊的小船继续稳健的航行,我在此正式做出以下声明:咳咳……本文所述案(gu)例(shi)均不涉及与本人工作有直接交集的各位评标专家朋友!你们都是我见过的最专业、最严谨以及最负责的好专家!

故事一 放弃权利是我的权利

某日,5位评标专家结束评审后,各自开始发表评审意见。其中两位专家认为,某投标应被否决;而另外两位专家认为,鉴于招标文件约定不清,故该投标不应被否决。正如现在个别选秀节目一样,这最后一位专家立刻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他的意见将决定着选手(投标人)的去留。但见这位专家思绪良久、紧锁眉头,最后轻轻的说了一句:我—弃—权!不是都说权利可以放弃吗,放弃权利是我的权利……评标工作陷入了僵局。

点评:

为避免评标过程出现僵局,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然并卵,现实的复杂性总在考验着我们立法者的智慧。这不,人家评标专家说了,评标是我的权利,我有放弃权利的权利!

那么,我们就有必要进一步探讨,评标工作(包括初评、详评、推荐中标候选人等等)究竟是评标专家的义务、责任,还是权利?

经笔者梳理,尽管我国招标法律并未明文对评标专家评审工作的性质(权利or义务)予以界定。但是,《招标投标法》却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同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辣么,我们应如何理解法律规范中的“应当”,其具有何种法律约束力呢?按照立法解释学的一般规定,设定义务为应当,规定权利用可以。换言之,法律规范中的“应当”一般属于义务性的规范,其代表的是一种责任。分析到这里,那位弃权专家的弃权有点儿站不住脚了。招标人可以略有底气的告知弃权专家:对不住了,评标是您的法定义务,而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无权“放弃”!如果您坚持“弃权”。那么,请您出具放弃本次评标工作的书面声明。我们将根据招标法律规定,重新抽取新的评标专家替代您。您此前做出的所有评审结论均归于无效。同时,我们还以您“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为由,向行政监督部进行反馈……如果前述认定成立,该弃权专家可能还会受到行政处罚(不忍再说,请参见后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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