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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岳塘模式
土壤修复土地流转,参与各方从修复后土地增值收益中得到回报。湘潭市岳塘区的竹埠港老工业区面积1.74平方公里,是湖南省乃至国家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灾区,被湖南省政府列入湘江流域地区重金属治理工程污染源控制“七大战区”之一。
图9:“岳塘模式”
2014年1月,岳塘区政府和湘潭城乡建设发展集团合资成立湘潭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永清环保大股东湖南永清环保集团共同出资1亿元组建了“湘潭竹埠港生态环境治理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以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整治项目的投资、管理、服务为重点,实施区域内关停企业厂房拆除、遗留污染处理、污染场地修复、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竹埠港老工业区内28家企业于2014年底前全部关闭。污染治理完成后,竹埠港老工业区将被整体开发为生态新城,参与各方将从治理土地增值收益中获得回报。以湘潭市竹埠港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一期工程为例,项目总投资约7.98亿元,工程结束后可释606亩土地,以当地目前市场地价180万元/亩计算,该修复地块可产生约10.91亿元的经济效益。
据悉,“岳塘模式”计划在3至5年内投入95亿元治理资金。资金来源包括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国家重金属污染治理环保资金,银行融资及企业注资等。
结论
目前我国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土壤修复项目以场地修复项目为主。位于城市的受污染场地获得修复后拥有高经济价值,修复资金来源除政府方面外还包括土地开发商,盈利模式清晰,因此率先得到治理。耕地修复对人身健康拥有重要意义,但修复后的地块经济价值相对较低,修复资金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由于尚未解决耕地修复长效资金问题,耕地修复进展较为缓慢。土壤修复需分阶段进行,矿山修复尚未成为现阶段关注重点,“土十条”中未对矿山治理做重点说明,目前仍以监管防治为主。
针对尚未妥善解决的耕地修复商业模式问题和土壤修复资金来源问题我们做了如下思考。
1、耕地修复商业模式的思考
“土十条”明确了2020年前完成1000万亩受污染耕地的修复目标。实现该目标任重道远,耕地修复商业模式需尽快得到解决。
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进行耕地修复缓解政府财政压力当为现阶段解决耕地修复问题的主要方法。土壤修复公司可与地方政府合作成立农业合作社或农业公司,合作单位负责耕地修复及后续农作物开发种植工作,在修复后的耕地上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农作物获得收益。在耕地修复过程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土壤进行改造提高农作物质量。目前,我国有土壤修复企业正在尝试在修复土壤中适当加入硒元素,生产富硒作物。
关于耕地修复成本控制可考虑集中修复。通过土地流转,受污染耕地集中至具有资金实力的企业或个人,通过耕地集中修复降低修复成本。并且在修复受污染的耕地过程中国家应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从而降低修复成本,促进土壤修复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我国土壤修复基金来源的思考
参考美国和台湾地区等的成熟经验,我国大陆地区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和完善土壤修复基金,明确基金的管理机构、性质、来源及使用、适用范围及追偿等实际操作中的问题,为土壤修复提供稳定长效的资金来源。
回顾美国《超级基金法》和台湾地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设立土壤修复基金的来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们对我国土壤修复基金的来源进行了以下几种设想:
1)对石油行业、无机化学行业等容易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业内的企业额外征收土壤污染防治税;2)对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进行罚款计入土壤修复基金;3)计提土地出让金。政府从土地出让的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土壤修复专项费用,补充土壤修复基金;4)接受社会捐款,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予以表彰。土壤防治方面的投入势必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费用,相关激励制度也应得到完善。政府可以通过政策优惠、税收减免等对积极预防土壤污染、参与土壤修复的企业进行激励。
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土壤修复行业的发展道路,出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是必经之路,建立和完善土壤修复专项基金是土壤治理的有效方法,解决基金来源是问题关键。近年来,我国多起由于土壤污染所引起的恶性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政策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今年5月出台的“土十条”迈出了扎实一步。此外,预计《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7年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的行政执法体系将为土壤修复行业带来广阔的市场,也将使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得到一个全面的解决方案,相信我国土壤修复行业的盈利模式会加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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