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政策正文

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08-24 13: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江西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十六条本省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排放总量削减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和液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条件,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超过国家或者本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站点选址。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设立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和撤销。

第二十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应当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时间不得低于三年。

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应当配备自动监测设备。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在线联网,纳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统一监控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按照监测规范要求获取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自动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测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污染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气环境质量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公布。

对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超过国家和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公布。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期查处或者整改。挂牌督办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

第三章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制定本级的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在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淘汰、拆除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小锅炉、分散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锅炉,并对现有锅炉中未达标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实施升级改造。在设区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额定蒸发量每小时二十吨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额定蒸发量每小时十吨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第二十九条鼓励各类园区实行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

第三十条本省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禁止进口、销售、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城市建成区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能源作为燃料。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大气污染查看更多>大气污染防治查看更多>江西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