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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垃圾处理项目营运之困

2016-08-31 09:19来源:全球节能环保网关键词: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垃圾处理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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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待举,关键在建设利益共同体

群体事件之争实则是利益之争,设施周边居民要维护自身的利益,当地政府要维护设施服务区域居民的公共利益、维护城市公共环境权益和维护城市生活生产秩序。因此,只要结合群体事件的引因,分析制订设施建设营运和应对群体事件的具体措施,建成设施周边居民与设施服务区域居民及设施营运单位间的利益共同体,便不难防治群体事件。

一是在国家层面出台强力政策,制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和形式破坏垃圾处理设施的日常营运秩序。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或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将破坏公益性垃圾处理设施及其日常营运秩序的行为视为破坏公共利益、环境、生产安全和社会秩序与治安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制止动辄围堵设施等激进行为,引导居民依法表达诉求,为公安、司法部门介入提供法律依据,做到“无理不得取闹,有理好好讲理”,杜绝恶性群体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相关方的利益不受损失。

二是在国家或地方政府层面出台政策,要求相关方建成利益共同体并规定相关方利益分配原则。明确规定设施周边居民、设施服务区域居民和设施营运单位应建成利益共同体;明确规定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垃圾处理设施的“直接环境影响范围”和“间接环境影响范围”;明确受影响范围内居民有权推选居民监督候选人,其中被第三方认可者可获准对垃圾处理过程及其相关收益进行监督;明确受影响范围内居民可要求经济补偿,“直接影响范围”内居民还可要求配套建设公益设施、便利设施或绿化带,规定经济补偿和援建设施等利益补偿的底线。

三是政府主管部门和设施营运单位提升业务水平,发挥规划的先导作用,强化设施营运管理。规划编制单位组织协调好相关政策法规、标准、产业、市场、项目建设营运及资源等背景调查,编制好项目、市场与产业发展方案、资源配置方案和政策法规及标准发展方案,拿出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和针对性的且切实可行又具有前瞻性的垃圾治理规划,并坚决执行之。打铁还需自身硬,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建章立制、规范监督和保障供给等本职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为民行政和科学行政;设施营运单位也应加强队伍建设,实现专业化管理,不仅要经营好设施,还要发挥好设施周边居民与设施服务区域居民间的纽带作用。

吸收国内外焚烧填埋处理设施的建设经验,检讨市场化之得失,加强政府在焚烧填埋等公益性较强的处理设施营运管理中的作用。建议采用政府建设委托企业营运的模式或公私合营模式建设营运焚烧填埋处理设施,尤其是填埋场的建设营运应以政府为主,而且控制委托营运期限在3~5年,并坚决解约管理与服务水平低的企业,确保这类设施的公益性。

四是从重追责。加强第三方质量、安全与环境评估,科学监管,从严监管,从速处理,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党政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负面清单、被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行为,必须从快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受到行政处罚且屡罚不改的环境破坏行为,对于造成土壤和地下水严重破坏、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和人员伤亡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及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的行为,必须从严打击,从重追责。

经验借鉴

香港垃圾处理以规划为引领

香港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垃圾分类处理发展规划,规定了中长期垃圾分类处理的控制目标和实现控制目标的措施。

在规划引领下,香港按部就班地推动了家居废物源头分类计划(2005年)和工商业废物源头分类计划,建成了占地300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环保园和3座总库容13,500万立方米的新界堆填区(填埋场),形成了物质回收利用和填埋处置并重的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目前正在有条不紊地推动焚烧处理设施的建设。香港填埋库容可使用至少30年,为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提供了充裕时间,保证了香港垃圾处理的可持续发展。

香港垃圾处理规划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地域性、实效性和前瞻性,保证垃圾处理可持续发展性,而行动注重实效性,注重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和难点突破,注重每个事件的可控性,同时行动方案又具备多层次、多管齐下和多部门协同,确保目标得以实现。此外,香港注重不断提高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营运水平,注重作业规范和精细化管理,值得借鉴。

韩国重视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的公益性

韩国大型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营运水准高。像位于世界杯公园内的首尔麻浦垃圾焚烧厂,周围丛林掩映,流水潺潺,宛若一处文化休闲设施;厂内外闻不到一点臭味;大厅和办公室里一尘不染。麻浦垃圾焚烧厂采用“政府投资建设,委托企业营运”模式,并设有专门的“居民支持基金”,对受影响范围内居民进行补偿,不仅保护了设施周边居民的利益,也维护了设施服务区域居民的利益。

韩国垃圾处理设施的公益性受法律保护。韩国法律规定,垃圾处理设施属于公共设施,是一定要建的。然而,考虑到垃圾与垃圾处理的邻避效应,早在1997年,韩国便出台了《促进区域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法》,对设施选址方法、程序、利益补偿办法、用地保障和建设营运监督办法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成立“居民支持基金”,对受影响范围内居民进行补偿等。

另有法律还规定,50吨/日以上处理规模的大型焚烧厂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确保高标准建设而又不浪费公共资源;韩国的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的营运费结算不与垃圾处理量挂钩,政府委托合同期一般只有3年,服务不满意的企业将被替换,确保营运单位专心于高标准管理和服务。这些制度性安排保护了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原标题:深度剖析垃圾处理项目营运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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