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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全国各省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盘点

2016-08-31 13: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海绵城市水生态修复绵城市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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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加快编制《南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南京市海绵城市建设五年行动计划》。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目标、指标要求。各建设主体应同步做好海绵城市项目储备,编制海绵城市年度实施计划。

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在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严格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的落实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实施情况,提交备案机关。各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土地、规划、建设、水务、财政、环保、交通、绿化等领域配套管理机制和政策措施,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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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以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理念为引领,以工作机制和建设模式创新为突破,以“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为原则,以环城生态区海绵综合体工程、水系保护和修复工程、海绵型小区建设工程、海绵型绿地工程和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工程等五大工程为抓手,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在市域范围内新建项目全部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已建成项目结合“四改六治理”等工作因地制宜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

在建设工程立项、可研、选址、用地、初设、施工、监理和竣工等环节,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将海绵城市建设成本纳入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成本;将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纳入施工监理范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竣工移交手续,落实管理责任主体,明确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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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以提升城镇防洪排涝能力、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总体目标,最大限度地减少城镇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城镇在“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方面取得成效。市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市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以及三年项目滚动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分阶段有序组织实施。到2020年,各市县城镇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镇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目标要求。

各市、县要按照《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和《黑龙江省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要求,加大科学论证力度,科学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具体指标、实施策略和重点实施区域,抓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委托有资质和经验的单位编制完成,并由同级政府批准实施。编制城乡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其中,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使海绵城市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互协调与衔接。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将城市规划区中的河流、湖泊、沟渠、湿地和绿地、林地等水生态敏感区纳入禁建区和限建区范围。要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明确区域排放总量,不得违规超排,切实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刚性指标落实到具体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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