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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08-31 14:1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海绵城市城市排水吉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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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善城市道路排水,有效削减雨水径流。要转变传统的道路建设理念,统筹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的道路工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下凹式绿地、植草沟排水。自行车道、人行道以及其他非重型车辆通过路段,优先采用渗透性铺装材料。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时,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部分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

(五)建设建筑与小区海绵体,促进雨水资源化利用。结合绿色建筑建设,在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区应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既有建筑与小区应结合实际情况,遵循施工简便、设置灵活、维护简单、经济高效的原则,对周边绿地及景观水体等逐步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鼓励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采用透水性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结合小区绿化和景观水体,建设下沉式绿地、雨水湿地和蓄水池,雨时发挥调蓄、旱时发挥绿化灌溉功能。通过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收集的雨水,可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站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项目建设,要率先践行海绵型建筑与小区理念。

(六)提高城市排水能力,提升雨水污染控制。在城市新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过程中,既要注重绿色生态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就地吸纳雨水能力,也要加强城市排水管网、排涝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和排水能力。要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排水防涝综合规划,加快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城区易涝点的整治,加快建设和改造河流沿岸截流干管,加快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有条件的城市要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污水、雨水等管网建设内容,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安排。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是海绵城市的建设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把海绵城市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整体联动、部门协作、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技术指导、标准规范制定及培训工作,制定考核监督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指导开展相关示范试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筹集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监督资金使用和管理;省水利厅负责本行业内建设项目技术指导、标准规范制定和进度监督;省气象局负责极端气候监测,共享雨情等信息;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二)创新融资方式。各地政府要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支持,在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到海绵城市投资、建设中,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财政补贴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探索建立产业基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发展。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整合资金渠道,优先支持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在新材料、新工艺上鼓励省内相关企业,并在税收、企业开办、新材料研发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三)完善体制机制。建立海绵城市项目方案评估审查机制,加强对新建、改造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径流总量控制效果的评估。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项目立项、用地许可、规划审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城市规划建设各个管控环节,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建立健全维护管理体系,将小区物业、街道办、市政专业维护部门等相关机构纳入维护管理体系中,加强对城市地下雨水系统维护管理,确保新建设施的完整性和耐久性。

(四)强化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应建立完善的暴雨预警系统,全面推进暴雨预警相关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修编、雨型及降雨规律研究,做好河湖水系水质及空间保护、城市建成区不透水下垫面调查、土壤入渗可行性及入渗能力分析、内涝风险及成因评估、春季融雪及融雪剂影响评估、排水管网普查、生物多样性调查等方面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吉林省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与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合作建立课题基地和试点课程,开展高寒地区海绵城市技术及产品的科技研发及监测认证工作,为提升海绵城市建设效果提供科技支撑。

(五)制定技术标准。建立科学完善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体系,探索适合于我省气候特点的包括水量、水质、生态及景观在内的技术措施。结合国家级和省级海绵城市试点工作的经验,编制我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低影响开发雨水控制与利用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

(六)抓好典型示范。组织开展海绵城市省级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申报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城市,要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并报同级城市政府批准实施。申报国家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城市,原则上从省级试点城市中择优推荐。有条件的村镇,在小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中引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综合运用工程和绿色生态措施,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海绵型村镇。

(七)严格督查考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考核,将公园绿地、道路广场、建筑小区、水系整治等方面的海绵体建设项目实施及运行情况作为评定海绵城市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对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安全运行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修订和完善省级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等创建标准和办法,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创建评价指标体系。省级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指标体系应增加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

(八)强化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挂图、手册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让全社会更直观地了解并参与到海绵城市建设中来。加强对相关部门监管人员及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维护等单位从业人员的深度业务培训,切实增强各单位及相关人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能力。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学术交流、技术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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