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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州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2016-09-13 09: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环保产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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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云南红河州人民政府获悉,红河州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印发。根据意见,云南红河州将拓展第三方治理市场规模,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做大做强第三方治理企业,围绕解决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深度治理、矿山环境整治、水土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等领域的重点治理,引进知名环保企业集团。详情如下: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红政办发〔2016〕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企业进行污染治理的模式。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号),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州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环境公共服务、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工业园区集中治污、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和政府引导推动的基本原则,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推动建立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全州污染治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推行第三方治理的政策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涌现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强劲市场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二、突出重点领域

(三)环境公共服务领域。对城镇污水处理、垃圾资源化处置、城镇黑臭水体综合整治等,采取托管运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解决政府包揽建运管、角色定位不清晰和污染治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领域。以钢铁、水泥、火电、冶炼、石油、化工等行业的节能减排工程为重点,推动排污企业采取委托治理、托管运营、环境绩效合同管理等方式引进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减排技改、环境污染治理等综合服务,切实提高污染治理专业化水平,解决少数企业治理不到位、排放不达标甚至偷排偷放等问题。

(五)工业园区集中治污领域。选择污染物排放量大、易于集中治理的工业园区,以污水处理、烟气治理、固体废物利用和危险废物处置为重点,结合在线监测运维服务和环境友好型园区创建,采取打捆方式引进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建成服务园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的“环保医院”,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对园区企业污染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组织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解决单个企业污染治理成本高、效果差等问题。

(六)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领域。以异龙湖、长桥海、大屯海、三角海及其他水环境问题突出的流域保护治理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采取政府引导、委托治理、托管运营、特许经营和资产置换等方式,立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引进有实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综合治理,拓宽水污染防治融资渠道,解决保护治理专业化水平不高、投入渠道单一等问题。

(七)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域。鼓励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区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企业。以提升农村面貌为目标,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城乡一体化环境治理,鼓励各县市人民政府引入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开展集收集、转运、集中处理于一体的综合环境服务,解决政府一次性投入较大、回收处理体系不健全、运转不持续等问题。

三、拓展第三方治理市场规模

(八)强化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资金扶持、简化审批手续、落实优惠政策等措施,把第三方治理作为环境公用设施建设、工业园区污染治理整体外包、重点企业减排治污的优选方式,逐步向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固废危废处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等各个领域全覆盖,不断拓宽第三方治理市场规模。

(九)改革投资运营模式。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增加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加大环保投入,推动环境公用设施运营管理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形成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鼓励投资机构与环保企业采取合资合作、混合所有制、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和垃圾综合处置利用项目的建设运营。鼓励有经济实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采取资产变现的各种投融资方式,并购、托管企业环保资产,加速拓展治污市场。

(十)保障第三方合理收益。制定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合同文本,督促和指导排污企业与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签订委托治污合同,监督合同履约的落实,确保双方利益。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环境公共服务第三方治理项目,参照同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明确调整周期、因素、程序和启动条件。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通过运营补贴、资本补助等方式,稳定投资回报。补贴标准依据项目运营绩效评价结果并综合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公共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挂钩,在实现环境效益的同时,确保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收益。

(十一)增强排污企业实施第三方治理的内生动力。鼓励排污企业按照专业、经济、高效的原则,引进第三方进行深度治理。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账户,由排污企业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实行排污浓度和总量双重控制,对超过排放标准或排污总量的企业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且不属于情节严重需要停业关闭的,要积极引导企业采取第三方治理。对冶炼、化工、钢铁、水泥、火电等高污染企业聚集、造成连片污染的重点区域实施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在区域内积极推行第三方治理。逐步在排污企业中依托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推行环保顾问咨询制度,及时了解掌握环保政策法规,推动企业自觉落实环保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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