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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不断深化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继《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后的第二个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国家规章,也是第一个关于排污权交易的国家具体管理办法。
本年度新疆发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规定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及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以及其他区域火力发电行业和建有自备电厂的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含新建)。
甘肃省发布了《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发布了《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项目、跨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项目排污权交易,由省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同时,各省市发布了多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各类配套政策,推进了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的深入探索。
如福建省发布了《福建省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青海省发布了《关于青海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规则的补充通知》,河北省发布了《河北省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方案》,湖南省发布了《湖南省重金属总量指标交易管理规程(试行)》,青海省发布了《青海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发布了《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发布了《关于排污权交易的规则(试行)》,贵州省发布了《贵州省排污权交易指标补充规定(暂行)》,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排污权指标基本账户核算与登记试行规定》。11个国家试点省市中,除天津外,其他10省市均已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活动。
排污配额定价等问题有待规范
排污权初始分配价格制定过程中,削减成本是重要的参考依据,各试点排污权基准价格核算普遍以平均污染治理成本作为最主要的参考依据。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资源稀缺程度、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一定调整后最终确定。
交易市场价格机制主要包括竞价拍卖、协议转让、直接出让等。各试点在相关规定中许可的交易模式较为多元化,并未明确禁止以上任意一种交易机制。政策执行过程中,各试点所采取的交易模式,主要为直接出让和竞价拍卖两种。
地方试点过程中显现的一些共性问题需要予以规范。
一是排污权法律支撑不足。虽然有各类省市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定,但在《物权法》和《担保法》上,排污权权属不确定,排污权证不具有物权属性,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一旦出现违约或侵权,只能通过环保部门行政手段加以约束,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容易产生法律纠纷。
二是排污权市场不完善。市场具有一定碎片化,以政府指标出让的一级市场为主,二级市场不活跃。主要原因包括排污权指标稀缺、企业自身长远发展需要导致企业惜售;交易成本高、交易渠道少、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作用有限。这就需要通过增加总量减排等政策与排污权交易的协调性加以解决。
三是排污权核定与监管体系尚需完善。排污权交易要求排污权分配、排污许可管理、排污总量核定等进一步精细化和定量化。目前,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定、排污权核定、污染源监测、在线监测(包括刷卡排污)稳定性准确性和超总量排放处罚等方面的规定,均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
四是各地排污权交易中心建设全面开花,但是否合理有待验证。各试点省市基本都建立了省级交易中心,部分省市如湖南、河北建立了地市一级的交易中心。过于细化的交易中心存在可能导致排污权交易受限、排污权市场破碎化的风险。
碳交易试点加快推进
七省市碳交易量大幅增加,七个试点省市总计成交量3263.9万吨,成交额8.36亿元,同比2014年上升112.4%和51.1%。
其中,湖北成交1420.4万吨,同比增加102.9%;广东成交695.7万吨,同比增加447.6%;深圳成交436.5万吨,同比增加136.2%;北京成交316.5万吨,同比增加49.7%;天津成交97.6万吨,同比下降3.5%;重庆成交13.1万吨,同比下降9.6%。深圳和北京成交价格在40元/吨浮动,湖北和天津成交价格在25元/吨左右,广东、上海和重庆价格水平相对较低。
目前碳排放权交易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各地交易规则不一致,建立统一的全国碳市场难度较大,需要在平台、数据透明、清单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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