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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乱象丛生 规范操作势在必行

2016-09-27 08:30来源:E20水网固废网作者:李炜 刘婷关键词:PPP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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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立法明确可“两标并一标” 的具体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不进行二次招标,而对于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能否适用“两标并一标”,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采购的,由于采购程序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方式,因此不应适用“两标并一标”,此类项目仍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另行工程招标。

4、强化示范项目评审,执行示范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实现示范项目“能进能出”

国家各部委和各省市推出的示范项目对于实际操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目前某些省市在对示范项目进行评审时,往往在1-2天内对申报的所有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在此时间内,评审几十个甚至近百个项目,只能是形式大于实质。建议将示范项目的评审真正落到实处,使得示范项目能够符合政府的目的及初衷。

而对于已列为示范的项目,应从制度上保证,除主管部门派员抽查,给予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外,主管部门也可考虑组建与之相应的专家库,让行业专家参与到上述工作中去。将示范项目动态调整机制日渐完善。经评定项目不符合国家关于示范项目要求的,应剔除出示范项目库,并将原因予以公示,实现示范项目“能进能出”,确保示范项目的质量和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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