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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矿产资源开发“保生态治污染”行动方案(2016-2020年)

2016-10-09 10:0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重金属污染生态环境矿山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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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阶段划分

(一)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16年12月底前)

1.开展涉矿企业环境专项治理调查。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矿山企业环境保护现状调查,掌握本辖区内矿山企业名单及环保手续、环保措施、环境风险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等基本情况,编制整治清单,建立管理台账。

2.开展秦岭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区的排查工作。重点对秦岭采矿(石)等资源开发类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3.开展矿山企业尾矿库隐患排查。推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环境风险评估及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杜绝集中排放超标尾矿水行为。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

1.分类统计相关资料。统计辖区内矿山企业的数量、产能、分布、证照手续、建设时间、生产规模等,对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要向社会公布。(2017年1月至12月)

2.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使用林地许可制度和环保、水土保持等“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勘查以探代采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取缔或恢复原状;环保、水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2017年1月至12月)

3.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管。制定秦巴山区重金属污染治理规划,推进金属矿企业采选、冶炼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力度,企业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摸清辖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山数量及性质,对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商业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限期退出。(2017年1月至12月)

4.开展矿山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企业应当相关证照、审批文件齐全。如存在手续不全、越界开采、污染严重、生态破坏、安全隐患,要停产整顿、关闭取缔、公开曝光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保留的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除尘抑尘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重金属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建立重金属重点区域、汉丹江流域重金属防控预警应急监测体系,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管理。(2018年1月至12月)

5.严控矿山废水污染,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企业对产生的矿坑废水、选矿废水、堆场淋溶水和尾矿库废水等,要进行全收集、全处理,循环利用不外排。加强对企业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2018年1月至12月)

6.落实矿山恢复治理方案。企业编制矿山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各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对企业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恢复治理到位。(2018年1月至12月)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巩固和提高整治工作成效,确保不出现反弹。全面修复和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协调发展。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组织督查组对各市、县(区)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目标要求,对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总结验收情况于2020年10月底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自2020年11月开始,组织检查验收小组对各地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履行矿产开发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到位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不顾矿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而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详细的矿山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细化清理整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确保取得实效。省环保厅牵头组成督查组不定期明察暗访,督促各项工作落实。

(二)部门联动,合力推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体、环保牵头、部门联动、合力推进“保生态治污染”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完成时限,夯实责任,狠抓落实,形成整治合力,确保任务完成。

(三)依法整治,严格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企业履行清理整治主体责任,强化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措施,严格落实停产整治、关闭取缔、上线处罚和严格追究“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依据工作任务,将矿山环境整治工作列为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施严格的年度考核。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矿山环境整治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整治工作中的典型案件和经验,适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矿权人依法办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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