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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安排

2016-10-09 11:14来源:安庆日报关键词:污染防治废气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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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储油库和油罐车

1.储油库、油类及化学品装卸码头和油罐车须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和回收系统。

2.油类(燃油、溶剂等)储罐须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时,必须通过密闭排气系统回收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气体。

3.油类(燃油、溶剂等)罐车、槽车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必须收集回收。

(四)机动车排气污染

1.加快和超额完成2016年黄标车、老旧车淘汰任务;

2.加快淘汰公交黄标车、公用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3.工商质监部门和环保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检的方式,加强对汽车尾气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

4.公安部门严肃查处黄标车驶入禁行区及车辆无环保合格证上路的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

1.开展工业企业专项检查。专项行动期间市环保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2.开展加油站(点)突击检查。从10月8日开始,市环保局会同市商务局对城区范围内所有加油站(点)开展一轮全面突击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

3.开展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排查整治。市环保局会同各区环保局对市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油类和化学品储罐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对未按要求建设油气收集回收系统的固定顶罐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油类(燃油、溶剂等)罐车、槽车的排查整治,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的运输车辆,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发放环保审验合格证,交通、公安部门一律不得发放或者审验相关证照。

4.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第一次检查发现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对于第二次检查发现同类问题的一律停产(停业)整治。

5.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迟缓的工业企业,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或未提交整治报告的,一律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原标题:安庆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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