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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南化公司20余次超标排放被诉 南京中院已立案受理

2016-10-10 15:22来源:中青在线作者:李超关键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防治中国石化集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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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发布一则公告,称该院于今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南化公司”)环保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公告附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全文。

据了解,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于1993年4月成立,是环境保护部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5A级公募基金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是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工作领域和主要职能。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由原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和原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工厂于2005年5月23日重组成立,是特大型化工企业。

起诉书称,2016年6月28日,原告获悉被告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因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被南京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予以行政处罚”,向被告作出宁环罚字[2016]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处罚款90000元。经原告进一步核查发现,被告自2013年以来存在20余次超标排放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原告认为,被告自2012年以来在生产中长期存在超标排放废水、废气等情况。被南京市环境保护局20多次予以行政处罚后,仍然拒不改正,属于典型的屡教不改、环境保护意识十分淡薄。

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提出4项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污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的侵害,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规规定行为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造成的危险。二、判令被告赔偿自2012年2月17日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规规定行为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造成的危险期间,向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具体金额以环境损害评估意见为准。三、被告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四、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等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书一一列出了南化公司23笔因环境违法被环保部门处罚的事实。其中,有11笔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有12笔涉及水污染物排放超标。在超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酸雾、燃煤露天堆放扬尘、胺类物质。在超标排放的水污染物中,包括氯苯、苯、氨氮、苯胺、磷等化学物质,还包括悬浮物。另外,还存在磷石膏未采取无害化措施露天堆放在码头的情况。该公司总计被环保部门罚款总额高达2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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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石化南化公司20余次超标排放被诉 南京中院已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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