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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近日印发

2016-10-10 16: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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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责任:

(一)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牵头组织实施去产能方案。

(二)综合协调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节能及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三)督促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四)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

(五)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环境信用体系,负责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责任:

(一)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学和社会实践。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等应急措施。

(三)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开展“绿色学校”建设活动,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试点和生态文明基地建设。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部门责任:

(一)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技投入,组织高校院所和相关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产学研合作,推动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应用。

(三)参与推动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责任:

(一)负责黄标车及老旧车报废淘汰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依法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辆的检查,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在机动车相关信息上的互联互通。

(二)依法查处涉嫌构成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因环境违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配合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依法查处阻碍环境保护部门执行职务,以及妨害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三)参与交通运输、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四)参与指导地方政府妥善处置火灾、爆炸和泄漏等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监督指导核设施运营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参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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