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修复综合政策正文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近日印发

2016-10-10 16: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江苏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责任:

(一)依法对全省环境保护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生态文明志愿者队伍监督管理。

(二)依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三)把开展“绿色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城乡和谐社会建设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推动“绿色社区”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全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涉及环境保护法律事务的规范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业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规范管理和执业监督。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维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责任:

(一)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支持重大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项目和环境保护执法、监测等能力建设项目,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等。

(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省级环境保护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会同相关部门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红线区域转移支付支持力度。

(三)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任:

(一)将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纪检监察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二)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人才,促进环境保护队伍业务、技术水平提升。

(三)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责任: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建立健全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编制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二)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并保护好永久基本农田。

(三)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指导和监督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地下水监测,与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共同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查处盗采、无证勘查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保护查看更多>生态环境查看更多>江苏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