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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近日印发

2016-10-10 16: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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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责任:

(一)监督交通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船舶油气动力改造。加强机动车维修和营运车辆检测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检测。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交通工程施工和港口码头、交通工程物料堆放和装卸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监管,会同公安机关、安监部门做好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妥善处理公路交通运输事故次生环境污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除长江和沿海以外的其他通航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工作。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省绿色交通发展规划。

第二十八条 农业林业农机部门责任:

(一)制定并实施省农业、林业生态建设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导农业生态保护工作,鼓励农业生物质产业及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推广农业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

(二)依法加强主管的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监测、评价和修复治理。加强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造林绿化、森林资源保护、荒漠化防治和湿地保护工作。

(三)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组织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参与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指导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加大力度开发和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

(五)负责农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水利部门责任:

(一)拟定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水功能区划,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科学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严格依法审批取水许可和入河排污口设置。

(二)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办理水利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规定核准饮用水水源地设置,指导水源地达标建设。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展水功能区监测,加强水资源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四)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划分禁采、限采区,防治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五)统一管理和保护全省水资源,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强化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推进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

(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 商务部门责任:

(一)严把招商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推进流通领域相关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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