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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发布

2016-10-11 14: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生态水污染防治杭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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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突破共性关键技术。

加强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围绕治水、环境监测与应急保障等环保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整合科技资源,实施一批科技研发攻关项目,加快突破关键共性技术瓶颈。积极出台和落实相关配套优惠政策,加强环保领域科技创新人才与团队建设,引进集聚高层次行业创新人才。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市科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委人才办、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四)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推进环保领域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高科技创新的现实支撑力,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重点推进污染物减排技术、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转化应用。利用网上技术市场平台,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环保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切实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市科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五)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编制实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环保企业的政策措施,探索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思路,开放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市场,按照PPP等模式,引入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全面推进第三方建设运行模式,到2020年,基本完成环保基础设施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改制。鼓励环保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一批上市龙头企业,加快实施环保资产证券化。(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局、市金融办等参与)

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保产业行业协会的作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行业企业的管理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环保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与实验室,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环保领域科技项目。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及装备,推动先进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加快关键装备国产化进程,形成产业发展新优势。建立完善的科技创新成果评价和产业化项目筛选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机制建设。加强对环保领域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培育,鼓励企业认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抵扣有关政策。(市科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等参与)

大力发展区域性环保产业集聚区,推进形成集环保装备与产品生产、环保服务业以及环保高新技术推广孵化为一体的复合型环保产业集聚区。(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科委、市建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PPP模式等。加大对环保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支持服务力度,鼓励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开展环保服务业试点。支持环保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组建技术联盟、牵头重大技术研发等做强做大。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完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第三方运维体系,积极培育、发展环境监测计量校准服务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科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九、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和责任落实

(二十六)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责任主体,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2016年年底前要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并向社会公开,每年向市政府报告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林水局等参与)

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纳入国家“水十条”考核的断面需编制达标(保持、稳定)方案,其他列入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但未达到功能区要求的断面,也要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达标(保持、稳定)方案要报市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整治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委、市林水局等参与)

(二十七)加强协调联动。

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级以上政府环保、发展改革、公安、水利、建设、旅游、农办、经信、农业、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按照水污染防治年度任务的要求,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委、市园文局等参与)

完善流域、区域协作机制。落实长三角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机制。同一流域相邻的区、县(市)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协商协作机制,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构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和管理的体制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委等参与)

(二十八)完善水环境管理制度。

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完善市、县、乡(镇)级河长体系,健全“河长制”有关巡查和例会、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查督办、考核激励、宣传教育、全民参与等工作机制。(市城管委、市林水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园文局等参与)

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完善垃圾河、黑河、臭河复查机制。每半年要对垃圾河、黑河、臭河组织一次全面复查评估,复查评估情况应于每年7月中旬和次年1月中旬前报市治水办备案。各地要加强日常巡查,持续跟踪垃圾河、黑河、臭河治理。对已通过验收的河道出现污染反弹的,要立即责令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1个月;重新验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实施挂牌督办。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建立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河道保洁清淤、农村保洁管理等方面的长效机制。(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林水局牵头,市建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改革。积极开展排污许可证管理与环保审批、验收、执法有效整合的制度创新,探索实践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模式,将项目环评审批验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交易、标准执行等环境管理要求体现到排污许可证管理中,实现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要求的全方位规范和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监管。(市环保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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