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政策正文

山东环保厅发文规范并细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评及验收要求

2016-10-12 08: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评固体废物山东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以上“重大变化”包括如下情形:一是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原项目环评中漏评的;二是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超过原项目环评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三是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的设备或工艺发生变化的。

(二)核实配套工程落实情况。建有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别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有关技术标准检查,重点检查贮存设施的标志标识、防渗、污水导排、包装容器和分类存放等内容。建有固体废物填埋、焚烧等处置设施的,要对试生产期间设施的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和监测。

(三)检查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应与环评报告提出的利用处置方案、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对比,特别是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情况要跟踪落实。利用处置工艺或接受单位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原因。属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要核实接受单位资质情况,检查委托利用处置等协议合同,并说明试生产期间转移联单执行情况。

三、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建设项目的业主或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产生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前,产生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原辅材料种类、性质和数量,分析可能产生固体废物的环节、数量和性质以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方法和途径,供有关评价或验收监测机构参考。产生者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妥善利用处置产生的固体废物。属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在委托前,产生者应对被委托方的处置资格、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产生者应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拟交与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运输和利用处置要求与标准等事项。处置时,产生者应主动了解、核实处置情况,保证委托协议得到实施,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安全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

四、深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要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关。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产生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中,要尽快将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到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已经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评批复意见的,项目的“三同时”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的部门会审制度。各级负责固体废物管理、环境监察部门(机构)要积极参与、配合项目环评报告审批、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及时掌握新增固体废物情况;日常监管中发现产生者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并向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部门(机构)通报,合力做好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监管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副产物的环境管理,对新建项目要防止将副产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较多、危害性和数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和验收报告评审,应邀请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面的专家参与论证与评审。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