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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关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6-10-19 10: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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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能源计量】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和管理制度,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

第十六条【能源统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保存五年以上,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及时、准确。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修订。

第十七条【能耗在线监测】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配合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注:新增条款,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 号)第二十七条制定。

第十八条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并于每年 4 月底前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逐级审查,对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本年度节能监察重点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于每年 6 月底前将审查后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审查情况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和报送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范围,并进行通报。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 号)制定。

第十九条 【节能技术装备】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优先采用国家和地方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中的节能 8 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培训等。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节能技术研发与应用交流合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用先进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原《办法》第十二条等修订。

第二十条【节能评估】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制定。

第二十一条【奖惩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定节能奖励和惩罚制度,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注:依据原《办法》第二十条修订。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政府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联合有关部门给予守信激励。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条、六十七条修订。

第二十三条【财政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培训等。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条、六十五条修订。

第二十四条【金融支持】

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实施能效提升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资金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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