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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关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6-10-19 10:2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能源利用节能管理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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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五条、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3504 号)制定。

第二十五条【税收优惠】

重点用能单位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的所得,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重点用能单位购置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根据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重点用能单位进口规定范围内的节能设备,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结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 号)等文件制定。

第二十六条 【价格激励】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鼓励重点用能单位根据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高耗能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六条制定。

第二十七条【技术推广】

国家制定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对重点用能单位研发的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的技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重点用能单位生产的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结合《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19 号)制定。

第二十八条【能效领跑激励】

国家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鼓励重点用能单位成为行业能效“领跑者”。对入围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国家优先支持其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能效提升工作,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行业能效水平整体提升。

注:新增条款,参考《关于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3001 号)、《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节能目标责任与考核】

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确定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上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节能管理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八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能源管理岗位】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能源计量】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按照《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能源统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或者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注:引用《统计法》原文规定。

第三十四条【能耗在线监测】

重点用能单位拒不配合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新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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