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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6-10-21 10: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发性有机物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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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验规则

6.1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1.1在正常生产和销售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1.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及产品施工配比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6.2检验结果的判定。

6.2.1检验结果的判定按照GB/T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6.2.2粉状腻子、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溶剂型防腐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产品报出检验结果时应同时注明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

6.2.3检验结果达到本标准表1的要求时,产品为符合本标准要求。

7包装标志

7.12017年1月1日起,在河北省生产、销售本标准规定的产品,除原有产品说明外,需要在包装标志上补充标明以下内容,示例参见附录A:

(1)本标准规定的产品类型。

(2)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可以选用以下两种形式之一表述:

1、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值

2、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3)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产品,则须显示推荐的稀释溶剂和稀释比例(对于用水稀释的建筑类涂料或胶粘剂无需说明)。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产品,则须显示各组分的施工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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