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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亮瞎眼的PPP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2016-10-22 10:24来源:PPP产业大讲堂作者:张英杰关键词:PPPPPP项目财政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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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四)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解读:特别点是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而不是项目内部收益率,要特别注意财务测算及收益率标准。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解读:明确了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财政预算的流程:中期财政规划-年度财政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

(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PPP项目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

解读:测算PPP项目收支数额的时间都规定好了,好细致!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解读:PPP项目执行中,会产生一个专业做绩效评价的机构,要保持中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对PPP项目执行会产生良好保障作用。

第三十二条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解读:明确可以将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有利于项目融资。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约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和PPP项目合同约定,严格管控和执行项目支付责任,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解读: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政府不得股权回购!不得绕道政府购买服务!连下四道红牌,好吓人!

好了,别的就不多说了,够咱们大家消化一阵子了!

可惜的是,在财政部6月份的征求意见稿中,让社会资本、金融机构最兴奋的亮点没有形成在本次暂行办法中,那就是【建立结算扣款机制】上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严格履行PPP合同。没有及时足额向社会资本支付政府付费或者提供补贴的,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办理。经法院判决后仍不执行的,由上级财政直接从相关资金中代扣,并支付至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可能这一条还不成熟吧。

张英杰:

MBA硕士,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造价师(土建)、注册一级建造师(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注册招标师、城建工程师,拥有二十多年深厚的专业背景和实操经验。

延伸阅读:

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专家快评PPP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原标题:【独家解读】亮瞎眼的PPP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财金【2016】92号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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