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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政部、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策对比

2016-11-03 09:26来源:PPP知乎作者:门继业关键词:PPP环境保护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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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导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项目识别论证

第四条 前期识别论证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五条 实施方案编制的依据、内容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A项目建议书、B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C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

延伸阅读:

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委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原标题:【传统基础设施领域 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对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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