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保资本评论正文

【解读】财政部、发改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策对比

2016-11-03 09:26来源:PPP知乎作者:门继业关键词:PPP环境保护PPP模式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本文对近期财政部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和发改委发布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进行了详细对比。具体内容如下:

 

二、重点标识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令2015年第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本导则适用于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具体项目范围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

第三条 实施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两类。

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

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

同时,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第四条 适用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本导则明确的程序要求和工作内容,本着“简捷高效、科学规范、兼容并包、创新务实”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本地区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规范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指导和监督,促进PPP工作稳步推进。

延伸阅读:

财政部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委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原标题:【传统基础设施领域 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对比解读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