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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6-11-04 09:2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辽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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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方案,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并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具体措施。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的说服教育工作,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区域,禁止在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内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不得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

第五十五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城市排水单位应当定期对下水窨井进行清理,防止产生、散发恶臭气体。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十六条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等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第五十七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省、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需要采取下列相应的应急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排;

(二)规定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时段;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五)停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

(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八)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五十九条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依法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以及篡改、伪造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额定蒸发量九十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锅炉,并处10万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区域内烧烤未按照规定使用无烟烧烤炉具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

(二)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三)违反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五)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六)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七)对重大大气环境违法案件或者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查处不力的;

(八)对举报不及时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九)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大气污染案件不移送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实施方案(2016-2017年)》明确11市PM2.5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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