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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从制度设计层面看待PPP融资难

2016-11-04 09:28来源:PPP知乎作者:王震林关键词:PPPPPP项目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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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规范PPP项目收益权的登记、流通管理。项目收益权登记和流通制度是PPP项目融资的“基础设施”,这一制度不健全,权属不明确、不清晰,PPP项目就难以获得金融市场的认可,就会阻碍项目融资,阻碍社会资本的退出路径,必然会打击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

四是为PPP项目产权设立特殊物权,对其取得和流转做出特殊规定。PPP项目公司虽然是企业法人,但是特殊的企业法人,其拥有的资产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对其取得、转让、抵押等应有特殊的安排。比如:项目公司股权及项目公司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转让、抵押;社会投资人若是国有公司,其在项目中的国有产权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移交退出,无需进场交易。在实践中,目前项目公司在融资时,一般金融机构会要求将项目公司资产或股权进行抵押,但是实际上项目股权和资产的流通性是虚拟的,并不具有实际意义,金融机构要求抵押是在制度缺失情况下的过度自我保护行为,如果法律规定不可以流转,金融机构也就没有必要办理抵押,这也降低了金融风险,提高了融资效率。

五是PPP项目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主体,应当享有特殊的税收减免待遇。

六是认可“多招并一招”。PPP项目投资人选择后,不必重新再走一变土地使用权取得程序,对于具备承包资质的社会投资人无论是否经过招标程序,都不必再进行一次工程招标。

七是强化政府履约的责任,减少换届风险、政府违约风险,重塑政府信誉。特别是要刚性约束政府的付费和补贴义务。

建议二:PPP项目的盈利模式和融资模式应当是商业化的

推广PPP项目可以放大财政杠杆、降低政府负债,但这不应成为考核指标,扭曲PPP项目融资价格。以往地方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直接供给者,通过自建或委托代建等方式进行资产投资,并形成固定资产,政府在一直在重资产运行,负债自然高。通过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而不是资产,减少了政府的资产负担,放大了财政杠杆,降低了财政负债。

放大杠杆、降低负债是推广PPP模式的附带效应,并不是政府的初衷和目的。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初衷和目的是什么呢?就是“花钱买服务,以钱养事,不养人、不养资产”,其真正的需求是服务而不是资产,因而关注的重点应当是社会投资人提供的公产品和服务的实际效用,而不是项目资产本身的价格。

在PPP项目中,政府出资很少的比例,大部分资金需要社会资本投入。社会资本投入资金有两部分,一部分为社会资本自有资金,以股权投资形式进入项目公司;另一部分以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由社会资本负责引入资金(股权和债权都有)。也就是说,社会资本承担PPP项目融资的主要义务,但是目前政府政府部门并没有在观念上扭转过来,过多地干预项目资产的成本、价格,干预项目融资结构。

由于政府转变观念滞后,增加了项目落地和融资的难度。比如:一是增加了项目前期工作量。一个项目前期的合作谈判、实施条件、研究论证等往往要花费一年半载,且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工程价格,而非合作机制和运维绩效考核,更不是科学测算和优化付费调整机制。其实,合作机制、绩效考核和付费调整机制做好了,项目管理和成本管理,社会资本比政府要更加专业,并不需要政府操心。

二是政府出台了许多与PPP项目有关的金融支持政策,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这当然与我国金融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有关,但是在PPP领域政府出台政策的出发点仍然是沿袭管控的思路,而不是放开搞活。比如:对名股实债的严格禁止,对政府履行付费和补贴义务约束不力,对财政杠杆的限制,等等。所以搞得金融机构小心翼翼,始终停留在政策理论研究阶段,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路径迟迟出不来,更谈不上业务创新,所以项目的融资环境并没有改善。

其实,只要明确了PPP项目资产的特殊性,规范了项目资产和股权的流转秩序,在项目收益权和项目资产权之间建立起隔离墙后,鼓励社会资本放大项目杠杆并不会增加风险,反而会有利于PPP市场的繁荣。

建议三:界别不同性质的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目前,PPP项目被分为经营性、准经营性和公益性三类,但是,由于部门之间合作不畅,泛化推出概念,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各自扩容重叠而导致无法明晰核心逻辑。再加上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各怀目的私下推搡,不少项目走形变样,扰乱了PPP市场。笔者认为,清晰界别不同性质的项目,并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对于促进PPP市场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对于高速公路、停车场、充电设施、区域开发、园区运营、文化旅游、养老等不依赖政府补贴的经营性项目,以及供水、供热、供电、养老、地铁、地下综合管廊等等依赖政府补贴但可以直接经营的项目,适合于采用特许经营模式,政府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垄断经营下对用户和公众的权益保障,以及盈亏偏差过大时的价格调整模式。

对于市政道路、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海绵城市、公共绿地等使用者不明确的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这类项目带来的专业和效率提升的意义和价值,远大于简单显示为数字比例差距的项目建造和融资成本,所以政府管理的重点应当放在运营期的运维绩效考核上。在项目投资和建设期,这类项目的增信与融资主体是个关键的问题,政府应当尽可能为社会资本的融资提供增信便利,配合社会资本解决融资难、融资贵、融资途径不畅的问题。

总之,推广PPP模式,是一项国家层面的战略举措,难度和阻力之大、需要解决的问题之多难以想象,观念需要在实践中逐步转变,制度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就近两年的实践来看,各方面的关注度很高,社会投资人的热情已经调动起来,未来的市场前景不可估量,暂时的落地难、融资难也是必然的发展过程。笔者相信,随着立法和制度建设的加强,解决这些困难并不是很遥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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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访谈:一文读懂PPP项目融资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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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307】从制度设计层面看待PPP融资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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