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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发布《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附全文)

2016-11-04 13: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治理绍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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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将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负面清单。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印染、化工、制药等行业转型升级、绿色改造、集聚提质。

第九条建立市、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实行统一布点、分级建设,实时监测、集中发布。

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大气污染监测设施,对大气污染源及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时监测。监测数据在工业园区(开发区)主要入口处予以实时公示,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运行。

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对重点大气污染物实行自动监测,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控系统联网运行。监测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印染、化工、制药、热电等其他排污单位逐步推广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使用。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调查,建立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排污单位发生大气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磋商、行政协调等途径确认排污单位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等责任。

负有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大气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第十三条负有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查处联动机制和第一责任人制度,依法处理对大气污染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投诉举报电话由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统一受理、交办。办理单位应当在办理完毕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并反馈给受理平台。

受理平台负责大气环境投诉举报情况的汇总和通报。

第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并将排污单位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定期排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制定燃煤削减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大气环境改善状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逾期未拆除或者未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居民使用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排序等方式,对大气重污染企业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差别化控制,或者实施差别化水价、气价等措施。

第二十条产生工业烟粉尘、气态污染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以及收集、净化等处理措施,有效控制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使其达到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特定区域和行业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还应当符合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工业废气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鼓励化工、印染、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行业采取低毒、低挥发性、低污染原辅材料替代、加工工艺改造等方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的使用。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异味、恶臭、有害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计划,合理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等清洁能源车辆配套设施。

延伸阅读:

人民日报刊文谈大气污染防治:霾去如抽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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