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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包装印刷行业
包装印刷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31印刷行业,重点整治范围为书、报刊印刷(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业。
1.注重源头污染预防。推广使用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例如大豆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推广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鼓励采用环保性能较优的柔版印刷工艺和无溶剂复合工艺,逐步减少凹版印刷工艺、干式复合工艺,对凹版印刷机械设备的烘干系统等进行技术革新或工艺改进,以匹配所使用的水性油墨、水性胶黏剂等低VOCs或无VOCs的环保材料。
2.加强工艺废气逸散控制。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有机物料逸散,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油墨的单张印刷应避免无组织排放,利用车间换气系统的收集废气;轮转印刷应在所有VOCs排放点设立废气收集装置;使用溶剂型胶粘剂的复合过程应密闭干燥段,在工艺线上安装废气收集设施。
3.开展工艺废气治理。根据印刷行业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1)在油墨、胶黏剂稀释、印刷、覆膜、烘干等工段建立密闭式负压废气收集系统,并与生产过程同步运行,确保含VOCs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5%,并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VOCs总净化率不低于90%。
(2)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的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剂废气,采取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对高浓度但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采取热力燃烧法;对于低浓度、大风量的印刷废气,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视成分、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情况,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生物法。
(3)烘干车间必须安装吸附装置对有机溶剂进行回收。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
(三)适用标准
结合我市实际,我市重点行业VOCs治理在符合本通知治理要求的同时,污染物排放参照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执行。
(四)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
表面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重点企业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和厂界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区)环保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经开区环境监察支队要按照本方案的任务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将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和企业,明确治理要求和时间节点,全面推进VOCs治理工作。VOCs排放企业应积极履行治污减排的主体责任,制定企业VOCs治理方案,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正常运行VOCs控制或净化处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二)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企业VOCs排放环境管理,建立完善的“一厂一档”,主要包括:环保设施建设档案,VOCs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企业VOCs定期监测报告,回收利用率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处理率及相关证明材料,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购买、更换台帐,与VOCs排放相关的原辅料、溶剂的使用、产品生产及输出、废气处理等信息材料,以备查证。
(三)严格环境监管。各地环境监测部门应对重点监控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行业VOCs排放源的监管,将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和台账等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台账要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对不能达标排放、闲置治理设施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要依法查处。
(四)强化督查核查。市环境监察支队、经开区环境监察支队和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管理权限,市管企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经开区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查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其他企业由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督查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各督查单位要按要求上报治理进度。企业完成任务后,应提交核查申请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市管企业由市局污防处会同市环境监察支队、经开区环境监察支队和辖区环保局进行核查,其他企业由县(市、区)环保局组织核查并将核查意见报市局污防处备案,市环保局组织抽查。
(五)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开展VOCs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与应用试点示范,推广一批能够解决VOCs排放控制的先进实用技术。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和对外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VOCs废气处置工艺和技术装备,大力发展VOCs治理产业。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联合开展VOCs排放控制对策和技术政策研究,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科技支撑。建立行业环保专家技术帮扶机制,建立VOCs排放重点行业专家技术组,邀请行业内环保技术专家指导整改,提升基层环保部门VOCs污染防治管理能力。
(六)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积极宣传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及可采取的措施,提升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按《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对重点企业污染治理的环境信息公开,包括企业在线监控、污染排放及治理情况信息,引导和鼓励公众和媒体开展舆论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总体要求
(一)所有产生VOCs污染的企业均应采用密闭化的生产系统,封闭一切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从源头控制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
(二)鼓励回收利用VOCs废气,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宜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分类收集,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
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有组织废气的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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