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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附专家库名单)

2016-11-09 13: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空气质量大气污染防治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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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属地政府

参与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10)宣传报道组

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预警终止的信息;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等。

牵头单位: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新闻办

参与单位:属地政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5.1.1.4 终止程序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降至100以下,由各市(州)、县(市、区、特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实时监测数据和气象条件进行会商,认为未来72小时重污染天气已无继发的可能。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Ⅲ级、Ⅳ级重污染天气影响消除后,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Ⅰ级重污染天气影响消除后,Ⅱ级应急响应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批准后由省环境保护厅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宣布终止。

(3)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环境保护局、气象局应继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特殊情况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5.1.1.5 信息发布

省政府新闻办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的总结评估及大气质量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5.1.2Ⅲ级和Ⅳ级响应

出现中度污染、轻度污染天气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事件发展情况或根据省领导指示,组成工作组或指导组,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市县级政府应急处置工作。

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 善后处理

重污染天气发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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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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