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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政府信用的再认识——小议PPP和BT的不同

2016-11-11 08:52来源:PPP知乎作者:章贵栋关键词:PPPPPP项目BT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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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规范化流程和交易不确定性的降低

在过往的BT项目交易过程中,投资人为了规避授权合法性、付费保障等核心风险,往往需要抄告单、会议纪要、财政承诺函、平台担保、土地抵押、人大决议等多种增信方式来应对。究其根本,是因为投资人在前端对政府就项目实施内部决策程序的缺乏足够的了解,在后端对政府履约缺乏足够的信任,从而以种种形式来降低已经达成的《BT合同》被其他部门或继任政府否定的风险。

而此轮PPP项目过程中财政部和发改委均颁布了明确的实施指引来规范项目的实施流程,其细致程度用“手把手”教来形容亦不为过。再进一步结合各项目库的建立,核心流程的规范化使得项目合法合规性的风险实质性地降低,进一步提升了市场的活跃程度。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投资人和金融机构对财政承诺函、人大决议等以往政府项目必备的增信条件已经逐渐放宽,因为经历了各个部门和各个层级政府部门的层层把关,项目实施过程和履约保障合法性的审查已经前置。

另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项目采购过程的公正性,过去不少BT项目依托于《招商引资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缺乏实质性的公开竞争程序,导致大量的地方政府和投资人之间的履约纠纷。而这一轮PPP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绝大部分项目都经过了实质性的公开竞争程序,这一过程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合规性相结合,为后期双方的履约都划定了明确的边界,实现了更好的风险分配,从而提升项目的价值含量。

整个实施流程的规范和统一进一步降低了社会资本跨地区、跨行业拓展业务的成本,PPP项目领域的跨区域投资更为活跃。在规范的实施流程下,我们观察到不少央企、国企和民企频繁的在“走出去”,形成全国范围内PPP项目的布局,这也是得益于积累的PPP项目投融资经验帮助投资人降低了开拓新项目之时的边际成本,从而进一步提升市场活力。

五、结语

作为从业人士,篇首引用的观点是一座警钟,我们不能回避PPP可能被滥用的风险。本文成稿之时,恰逢财政部发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物有所值评价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政策制定者、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都需要反思一个问题:项目到底值不值得通过PPP模式去做?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有的项目为了PPP而PPP,或者把不适合通过PPP模式的项目以PPP模式实施,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利用政策红利追求项目上马的“短、平、快”,违背了PPP所追求的中长期范围内合理的风险分担和共赢导向。

虽然结果可能都是修了一条路,但无论是政府自主投资、BT模式还是PPP模式,其核心的诉求应该是一致的,基础设施数量和质量的提升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居民生活品质提升的保障。在不同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局限下,政府和社会资本面临的风险也在发生变化,上述模式体现了其不同的优势和价值。作为行业参与者我们应该整体把握在财政预算约束规范化大背景下PPP模式的意义所在,并且也要尊重政府为之所付出的成本和努力,这种制度性的变革和行业整体交易成本的降低对整个经济的积极效应需要时间来展现其价值。

作者简介:章贵栋,CFA。现任龙元明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曾在浦东建设投资管理事业部任职,拥有多年基础设施行业投资和融资经验。

BT和PPP的异同一直是业内讨论的热点,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主流的PPP模式是以往BT模式的简单转换,由此推导出PPP的火热可能会重蹈过去BT模式被滥用的覆辙等结论。这种观点乍一看似乎抓住了问题的本质,毕竟二者在合同文本、付费安排、财政承受能力等核心要素上存在着不少相似之处。但笔者对此有不同的见解,本文以重新认识政府信用为脉络,梳理本轮PPP模式与BT模式之不同。

延伸阅读:

近几年中国生态环保PPP模式市场运行态势分析

原标题:【独家】政府信用的再认识——小议PPP和BT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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