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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12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上)

2016-11-28 09: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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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气治理

加大VOCs废气的回收利用,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要进行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

(1)调配废气、涂装废气和干燥废气应根据废气中的污染物特征选用合适的处理技术。

(2)调配废气、热压废气、涂胶粘合废气、晾干废气和上光废气宜采用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或联用工艺进行处理。

(3)喷涂废气应设置有效的漆雾预处理装置,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静电漆雾捕集等先进除漆雾装置。

(4)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类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法单独处理,在保证安全、有设备条件的基础上,可考虑作为烘干供热设备油/气焚烧的空气补风,直接燃烧处理,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5)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喷涂废气、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术宜与吸收等其他技术配套使用;流平废气与喷涂废气混合后确保温度低于45℃,可纳入喷涂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6)当采用水性涂料且企业有自备废水站时,也可采用喷淋吸收工艺进行处理,但需配套吸收液定期更换设施。

(7)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水帘机等除漆雾废水应定期更换,废水宜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8)各类废气处理设施的设计参数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中的要求。

3、适宜处理工艺一览表

金华市涂装(五金)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废气收集措施

(1)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封闭的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涂装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

(2)除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外,各密闭区和外界通风的隔离交界面控制风速不低于0.6m/s,确保废气收集效率。

(3)采用生产线整体封闭换风,除满足涂装安全作业通风和生产线封闭系统微负压要求外,生产线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4次/小时。

(4)废气处理设施进口和排气筒出口安装符合HJ/T1-92要求的采样固定位装置,VOCs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环评相关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废气治理措施

涂装行业产生的VOCs污染物必须设立高效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1)首选采用干式过滤法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除漆雾。

(2)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喷漆废气原则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但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技术、活性炭吸附、生物法(停留时间必须在30秒以上)等方式处理喷漆废气,喷漆废气净化率不得低于75%。采用活性炭吸附法的应规范活性炭再生或妥善处置废气活性炭。

(3)烘干废气原则上收集后采用催化燃烧法或直接燃烧法处理。流平废气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或涂装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

(4)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应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有机废气总净化率达到90%以上。

3、推荐处理工艺

延伸阅读:

浙江省12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下)

原标题:浙江省12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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