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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6〕12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指导,立足我区实际,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内蒙古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综合分析利用环保、国土、农牧业等部门已有调查结果,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制定调查方案。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由自治区环保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配合国家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地可根据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旗县(市、区)全覆盖。(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参与)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配合国家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牧业生产中的作用。(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卫生计生委、林业厅参与)
(二)完善地方法规标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由自治区环保厅、法制办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与)
严格执行国家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相关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国家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国家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执行国家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按照国家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适时制定自治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水利厅、质监局、林业厅参与)
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区环境执法人员每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安全监管局、公安厅、林业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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