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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垃圾发电厂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等四项行业标准意见的通知

2016-11-29 14:59来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键词:垃圾发电厂渗滤液处理烟气净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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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则

4.1 垃圾发电厂监控系统应由生产监控系统、管理监控系统、和生产运行环境等软硬件设备构成,管理监控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可分期建设。

4.2 垃圾焚烧发电厂中其它监控系统如:汽机的DEH系统、DCS控制系统、电气升压站、发电、厂用电系统的电气综合自动化系统ECS、化水DCS、焚烧炉ACC等控制系统,宜将各控制系统统一接入到生产监控系统中,逐渐实现生产监控系统对各监控系统的统一监控。

4.3 生产监控系统是实现生产过程的数据采集、监视、控制和设备运行保护等功能,并进行数据共享的生产监控系统,主要用户为生产控制人员。

4.4 管理监控系统是实现全厂实时生产过程的优化服务和监督管理,完成生产设备状态管理和安全管控的生产管理系统,主要用户为生产管理人员。

4.5 生产运行环境是指为了保障生产监控的工作的进行和能力提高所需的环境和硬件设施,主要为中控室、电子信息机房和信息网络设施。

4.6 生产监控系统完成生产运行数据的采集,通过安全方式提供给管理监控系统,结合管理监系统采集的生产设备状态信息和运行管理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在中控室结合视频监控信息进行多形式的展示,促进生产监控工作效率的提高。

4.7 垃圾发电厂监控系统宜在电厂设计阶段进行统一规划,应充分考虑实际需要、技术发展情况和投资预算。

4.8 垃圾发电厂监控系统的开发建设应高度整合企业软硬件资源,其系统组态设计、软硬件设备选型应坚持经济实用、安全可靠、先进成熟、通用性强及可扩充的原则。

4.9 垃圾发电厂监控系统的扩建和改造应在保证安全生产和资源节约的原则进行设计实施。

5 生产监控系统

5.1   分散控制系统

5.1.1  总体描述

5.1.1.1 分散控制系统主要功用是

1) 通过对现场各被监控设备的参数和状态进行快速采集和处理;

2) 通过人-机接口画面对各被监控设备进行实时监视和控制;

3) 并提供数据资源给相关系统。

5.1.1.2 分散控制系统应由数据采集、调节控制、保护控制、人-机操作等功能构成。

5.1.2  数据采集

5.1.2.1 数据采集数量、精度和频度应满足生产监视和控制的需要。

5.1.2.2 对污染物排放信息的采集应达到GB18485对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

5.1.2.3 应按照电厂工艺系统设计的要求,对所有己设计的测点进行连续采集和处理,并存储在实时和历史数据库中实现信息共享。

5.1.2.4 采集内容包括模拟量和状态量两种。

5.1.2.5 采集方式包括其他系统接入或采集设备生成。

5.1.2.6 用于保护和控制的信号采集应配置在完成相关功能的控制处理器的I/0中;涉及到机、炉、电保护的重要信号还应在其他DPU设计信号通道;只用于监视和记录的信号可配置专用的DPU,也可分散到相关工艺控制系统的DPU中。

5.1.2.7 数据的采集内容和采集编码应规范统一;应实现数据信息处理规范、标准、统一,保证测点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可维护性;应提供数据质量检查的功能,便于数据的检查和维护。

5.1.2.8 数据采集存入实时/历史数据中通过安全机制可提供给其他系统使用。

5.1.3  调节控制

5.1.3.1 模拟量控制

5.1.3.1.1 模拟量控制系统(MCS)宜划分为若干子系统,各子系统设计应遵守“独立完整”的原则,以保持主控通信网络上信息交换量最少。

5.1.3.1.2 MCS系统应满足控制机组安全启、停的要求,应具备在机组从启动,稳燃负荷到满负荷运行的范围内,进行手动调整和投入自动控制的能力。

5.1.3.1.3 在自动控制范围内,MCS系统应能处于自动方式而不需要人工干预。

5.1.3.1.4 MCS系统应能自动补偿及修正机组自身的瞬态响应以及其他必需的调整和修正。

5.1.3.1.5 MCS系统应有连锁保护功能,以防止错误及危险的动作。连锁保护在其涉及的工艺系统处于安全工况时,应为维护、试验和校正提供最大的灵活性。

5.1.3.1.6 如MCS系统某一部分必须具备的条件不满足时,连锁逻辑应阻止该部分投“自动”方式,同时,在条件不具备或系统故障时,系统受影响部分应不再继续自动运行,或将控制方式转换为另一种允许的自动方式。

5.1.3.1.7 MCS系统任何部分运行方式的切换,不论是人为的还是由连锁系统自动的,均应平滑运行,不应引起过程变量的扰动,并且不需运行人员的修正。

5.1.3.1.8 当MCS系统处于强制闭锁、限制、辅机故障减负荷或其他超驰作用时,系统受其影响的部分应随之跟踪。在超驰作用消失后,系统所有部分应平衡到当前的过程状态,并立即恢复到安全的控制作用,这一过程不应有任何延滞,并且不应向被控装置发出任何不正确的或不合逻辑的动作指令。应提供报警信息,指出引起各类超驰作用的原因。

5.1.3.1.9 对某些重要的关键参数,应采用三重冗余变送器测量。对三重冗余的测量值,MCS系统应自动选择中值作为被控变量,而其余变送器测得的数值,若与中值信号的偏差超过预先整定的范围时,应进行报警。如其余两个信号与中值信号的偏差均超限报警时,则控制系统受影响部分应转到安全控制方式,也可切换至手动。运行人员可在操作站上将三选中的逻辑切换至手动,而任选三个变送器中的某一个信号供自动控制回路用。

5.1.3.1.10 对某些仅次于关键参数的重要参数,应采用双重冗余变送器测量。若这两个信号的偏差超出一定的范围,则应有报警,并将受影响的控制系统转到安全控制方式,也可切换至手动。运行人员可手动任选两个变送器中的一个信号用于自动控制回路。

5.1.3.1.11 在使用不冗余变送器的测量信号时,如信号丧失或信号超出工艺过程实际可能范围,均应有报警,同时将受影响部分转到安全控制方式,也可切换至手动。

5.1.3.1.12 冗余组态的控制系统,在控制系统局部故障时,不应引起机组的危急状态,并应将这一影响限制到最小。

5.1.3.1.13 调节控制的基本方法宜采用闭环反馈控制,同时以能够快速反映对被控变量扰动的信号作为前馈,保证控制回路的快速和稳定。宜采用先进的控制策略和算法,提高控制系统的调节品质。

5.1.3.1.14 MCS系统所需的所有校正作用,不能因为使驱动装置达到其工作范围的控制信号需进行调整而有所迟延。

5.1.3.1.15 MCS系统的输出信号应与被控执行机构要求的驱动信号相适应,可为脉冲量或电量连续信号,并应有上下限值,以保证控制系统故障时机组设备的安全。

原标题:关于征求《垃圾发电厂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等四项行业标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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