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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垃圾发电厂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等四项行业标准意见的通知

2016-11-29 14:59来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键词:垃圾发电厂渗滤液处理烟气净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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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1.16 MCS系统应监视设定值与被控变量之间的偏差和输出信号与控制阀门位置之间的偏差,当偏差超过预定范围时应报警,同时应转到安全控制方式或切换至手动。

5.1.3.1.17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控制驱动装置控制一个变量时,可由一个驱动装置维持自动运行。运行人员可将其余的驱动装置投入自动,而不需手动平衡。当追加的驱动装置投入自动后,控制系统应自动适应追加的驱动装置的作用,即不论驱动装置在手动或自动方式的数量如何组合变化,控制作用应满足工艺系统调节品质的要求。

5.1.3.1.18 应对多控制驱动装置的运行提供偏置调整,偏置应能在保证系统安全的范围内调整,新建立的关系不应产生过程扰动。

5.1.3.1.19 在自动状态,设置一个控制驱动装置为自动或遥控,不需进行手动平衡或对其偏置进行调整。并且,不论此时偏置设置的位置或过程偏差的幅度如何,不应引进任何控制驱动装置的阶跃波动。

5.1.3.1.20 MCS应与开关量控制系统等相协调,达到机组稳定运行并快速响应负荷变化的要求。

5.1.3.2 开关量及顺序控制

5.1.3.2.1 开关量控制系统(OCS)用于启动、停止功能子组。功能子组是指电厂的某一个设备组。

5.1.3.2.2 运行人员应能够在显示器或键盘上操作每一个被控对象。手动操作应有许可条件,以防止操作人员误操作。逻辑中应设计相关的连锁保护,以防设备在非安全或潜在危险工况下运行。

5.1.3.2.3 设备控制可设计三种模式:手动(由操作员控制)、自动控制、后备。所有设备均应设计手动模式。自动和后备模式应根据设备运行要求按需设计。三种模式的要求如下:

1) 在手动模式下,操作员将根据电厂运行需要进行设备的启/停、开/关操作。非频繁操作设备(如辅助电气系统的进线开关)或无人监视工况下不可启动的设备只提供手动控制。

2) 维持过程控制而需要频繁启停的设备应提供自动控制模式。原则上,自动逻辑引起的动作不应报警,保护连锁触发时如自动功能失效应产生报警,如抽汽阀自动关失效等。

3) 冗余或具有指定备用的设备应提供后备控制模式。当过程参数表明在役设备己故障,处于后备模式的备用设备应自动启动,连续运行直至操作人员或保护连锁发出停运指令。系统应提供报警以提醒操作员备用设备己启动。

5.1.3.2.4 设备的连锁、保护指令应具有最高优先级;手动指令则比自动指令优先。被控设备的“启动”、“停止”或“开”、“关”指令应互相闭锁,且应使被控设备向安全方向动作。

5.1.3.2.5 保护和连锁功能应保持始终有效,运行人员不能人工切除。当由于运行工况需要进行切除时,应采用明显的特殊标志予以标识,以便运行人员了解实际保护和闭锁功能的投入状态。

5.1.3.2.6 应通过连锁、联跳和保护跳闸功能来保证被控对象的安全。机组的连锁及保护跳闸功能,包括紧急跳闸应采用硬接线连接。

5.1.3.2.7 为了在机组启、停时减少操作人员的常规操作和机组的启停时间,应设计子组级顺序控制功能。在可能的情况下,各子组的启、停应能独立进行。

5.1.3.2.8 对于每一个子组及其相关设备,它们的状态、启停许可条件、首出、操作顺序和运行方式,均应在显示器画面上显示。

5.1.3.2.9 在手动顺序控制方式下,应为操作员提供操作指导,这些操作指导宜以图形方式显示,可按照顺序显示应被执行的程序步骤,并根据设备状态变化的反馈信号,在画面上改变相应设备的颜色。

5.1.3.2.10 运行人员通过手动指令,可对执行的顺序跳步,但这种运行方式必须满足安全要求。控制顺序中的每一步均应通过从设备来的反馈信号得以确认,每一步都应监视预定的执行时间。如果顺序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则报警,且禁止顺序进行下去。如果事故消除,在运行人员再次启动后,可使程序继续进行下去。

5.1.3.2.11 在自动顺序控制期间,出现任何故障或运行人员中断信号,应使正在进行的程序中断并回到安全状态。使程序中断的故障或运行人员指令应在显示器上显示,并可打印出来。当故障排除后,顺序控制在运行人员确认无误后,可再进行启动。

5.1.4  保护控制

5.1.4.1 保护控制系统应针对机组特点进行设计,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设备和元器件。应主要采用经审定的标准设计、典型设计和参考设计。

5.1.4.2 保护控制系统应与相关控制系统、联锁装置、运行操作和工艺设备等方面综合协调。

5.1.4.3 停止锅炉或汽轮机运行的重要保护回路应在中控室控制台设置专用手操跳闸按钮。跳闸按钮应独立并直接接至停炉、停机的驱动回路。

5.1.4.4 应执行“保护优先”的原则,保护控制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由被控对象驱动装置的控制回路执行。

5.1.4.5 保护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必须冗余配置,输出继电器必须可靠。

5.1.4.6 保护动作的响应时间应满足被控对象的要求。

5.1.4.7 停机、停炉保护逻辑系统应当有独立的逻辑、独立的冗余控制器、独立的输入了输出系统和独立的电源,应在功能上和物理上独立于其他系统。

5.1.4.8 单台焚烧炉或单台汽机应采用各自保护逻辑系统,不应多台焚烧炉或多台汽机共用一套保护逻辑系统。

5.1.4.9 冗余的I/O信号应通过不同的I/O模件和通道引入/引出。

5.1.4.10 触发停机、停炉保护信号的开关量仪表和模拟量变送器/传感器应单独设置。

5.1.4.11 停机、停炉动作命令不应通过通讯总线传送。触发停机、停炉的信号应为硬接线。

原标题:关于征求《垃圾发电厂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等四项行业标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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